第十九条
有效下列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倒塌、缺失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拆除、安装:
(一)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灯、隔离栅栏、路牌标志;
(二)公共信息栏、邮政信报箱、电子显示屏;
(三)果皮箱、道路井盖、消火栓;
(四)城市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
(五)其他公共设施。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不得乱拉乱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