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化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绿地整洁、美观。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