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
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符合相关市容标准。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