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