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对成绩突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