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换。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