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三条有效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管理责任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换。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