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确认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制作责任告知书,由村(居)民委员会送达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