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2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Article 12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确认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制作责任告知书,由村(居)民委员会送达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