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窃电,破坏、盗窃供用电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