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电力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力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电力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