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向电力用户收取违约金。具体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居民电力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二)其他电力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