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