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密制度,现场勘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