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予以撤销;(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