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第四十七条有效供电企业在保证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涉及公用性质或者属于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供电设施,向其他电力用户供电,并协商签订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