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供用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名称、住所;
(二)供电方式、质量、时间、计量方式;
(三)用电的地址、容量、性质;
(四)电价和电费的结算、交付方式、期限;
(五)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七)担保、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通知的送达方式;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十)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