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供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电力安全预警机制,协调供用电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建设与安全事项,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保障安全、稳定、有序的供用电秩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