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供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电力安全预警机制,协调供用电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建设与安全事项,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保障安全、稳定、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