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第四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电力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建立供用电关系,但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的机关、事业、企业等电力用户应当补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