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四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用电行为:(一)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或者已查封的电力设备的;(二)私增用电设备容量或者不补办增容手续的;(三)擅自迁移、改变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四)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在限期内未整改的;(五)拒不执行限电方案的;(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七)其他违法违规用电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