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力用户有权监督供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和服务质量。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质疑的,电力用户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力、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