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一、二级负荷和其他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电力用户应当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电力用户可以书面申请供电企业配置,也可以自行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