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电力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向所辖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电力用户依法破产、解散的,供电企业应当对其销户,终止供电。在破产电力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照新装电力用户办理用电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