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三条有效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经批准对特定电力用户直供电的发电企业,应当就输电网费、输电安全等事项与所辖供电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