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四条有效建有自备电厂而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发自用,不得对本企业以外的电力用户供电,电量有富余的,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