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电力用户供电,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电力业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