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可以依法获得专项经费资助、活动经费或者申请科普专题项目。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