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下列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普场馆开办科普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

(二)科普类图书、报刊、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的制作、出版、发行和放映;

(三)科普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

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及开展科普宣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后,有关部门应当免予收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