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产品)等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