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活动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节能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