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州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推广;(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六)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