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州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

(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六)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