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发应用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适用于高原特点的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