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八条有效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示范,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咨询、评估、监测等服务活动,做好节能项目逐级申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