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州(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