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条有效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