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