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林业草原(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