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绿化资金坚持自筹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绿化事业,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开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