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施工造成植被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恢复植被,或者缴纳植被恢复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