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绿化管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植被现状,将水源涵养林(草)区、小流域治理区、封山(滩)育草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划定为禁牧区,并发布禁牧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