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植被现状,将水源涵养林(草)区、小流域治理区、封山(滩)育草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划定为禁牧区,并发布禁牧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