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绿化工作需要,划定绿化封育区,设立封育标志,公布封育范围和封育期限,落实封育措施。

风沙危害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严重退化草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应当进行封育。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