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严格限制采伐天然林、防护林、生态林等公益林。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必须采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单位应当限期补植苗木,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