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凡列入退耕规划的耕地,应当退耕;已退耕的土地严禁复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