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水土流失严重、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