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退耕还林还草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实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方针,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措施,与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