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退耕还林还草第二十三条有效退耕还林还草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实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方针,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措施,与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