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纳入绿化规划的"四荒"地,必须按规划进行绿化。

对于开发绿化进度缓慢,未达到合同要求或者协议规定进度的,应当限期治理绿化,对于长期违约不治理开发、毁坏林草植被种植农作物或者其他掠夺式开发的,以及违反合同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四荒"地所有权人可解除合同或者协议,无偿收回使用权,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