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发绿化"四荒"地,必须坚持合理规划、治理开发与绿化建设相结合、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的原则,恢复和建设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