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发"四荒"地进行绿化建设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依照先开发、后交费的原则,待有收益后按承包合同或者协议缴纳承包费和土地使用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