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四荒"地的绿化第十七条有效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四荒"地,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定合同或者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或者协议内容、解除合同或者协议、收回"四荒"地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转租,还可以抵押。国家建设征用已开发绿化的"四荒"地时,对其绿化的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