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四荒"地的绿化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界定"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同)范围,确定权属后,大力组织开展开发绿化。"四荒"地初步绿化后,根据其主导经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为经营者办理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依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