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开采液体盐矿实行动态监测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卤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实施动态监测,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