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根据盐湖矿床类型和开采方案,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成熟工艺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